| 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 |
|
| 2009-06-30 12:20 文章来源:陈仓区经贸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
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意见》(宝市商发〔2009〕84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家电下乡工作,确保全区家电下乡工作深入、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力度,准确把握政策依据
1、家电下乡产品种类。家电下乡产品范围由原来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产品,扩大到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产品。汽车、摩托车也纳入到下乡产品。
2、家电下乡产品最高限价。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3、补贴产品限购政策。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每户农民由1台(件)调整到2台(件)。
4、补贴对象及标准。凡在全区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我区全额由中央财政负担。
5、补贴兑付时间。销售网点必须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并将产品标示卡、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购买人身份证、购买产品发票、储蓄存折复印件等资料提交指定的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镇财政所对销售网点提交的相关资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完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二、加强组织协调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深刻理解“家电下乡”政策是支持民族工业、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惠民强民,加快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协调领导,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精心组织,采取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进一步把家电下乡的政策内容、购买流程、申报补贴方式、销售网点分布情况、产品特点、特别是《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内容宣传清楚,解释明白,真正做到家喻户晓。宣传要深入到村组农户家中,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宣传好贯彻好。
三、加强销售网点标准化建设,规范销售行为
6至7月份为全省销售网点标准化建设达标期,在此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协调,督促销售企业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网点硬件设施建设。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销售门店标识规范》中对销售网点的要求,规范设置专区(专柜)、按标准制作悬挂“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中标产品告示”、“购买须知”、“家电下乡承诺书”告示牌;所有网点必须确保能够录入销售信息、能够开具正式发票。根据家电下乡工作安排,下一步将开展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星级评定活动。
2、加强培训。各销售企业要对所属网点统一组织培训,销售人员必须吃透政策,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每个网点都会操作使用信息管理系统,熟悉补贴代办相关手续和程序。
3、保证货源充足。各销售网点要备足货源,确保品种全,不脱销。凡品种单一,数量过少的销售网点,经相关部门检查督促整改效果不佳的,上报市商务局后可酌情取消其资格。
对届时硬件设施不能达标,不能及时开具发票、不能及时录入销售信息、不按时到财政所办理兑付手续以及违反《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第九章第42条的销售网点,上报市商务局后,取消其备案资格,取消资格的网点,由备案企业负管理责任。
四、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考核机制
区经贸、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要对全区家电下乡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到现场督查销售企业标准化建设,对网点的产品质量、销售行为、服务质量、销售数量、信息录入、资金兑付及市场销售秩序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其限时整改。严格贯彻《区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和《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要求。对销售工作成效显著、特点突出的销售网点按年度销售业绩和销售网点星级评定结果,给予表彰和资金扶持。
|